仲鎢酸銨國家標準
仲鎢酸銨國家標準:GB/T 10116-2007
1 範圍
本標準規定了仲鎢酸銨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誌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及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。
本標準適用於生產硬質合金和鎢製品等粉末冶金產品用的仲鎢酸銨。
2 規範性引用檔
下列檔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,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,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。
GB/T1479 金屬粉末松裝密度的測定 第一部分:漏斗法
GB/T3249 難熔金屬及化合物粉末細微性的測定方法 費氏法
GB/T4324 (所有部分) 鎢化學分析法
GB/T5060 金屬粉末松裝密度的測定 第2部分:斯柯特容量計法
GB/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樣方法
3 要求
3.1 產品分類
產品按化學成分中雜質含量要求不同,分為APT-0、APT-1兩個牌號。
3.2 化學成分
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表1
牌號 | APT-0 | APT-1 | |
WO3含量不小於 | 88.50 | 88.5 | |
雜質含量% |
Al | 0.0005 | 0.0010 |
As | 0.0010 | 0.0010 | |
Bi | 0.0001 | 0.0001 | |
Ca | 0.0010 | 0.0010 | |
Co | 0.0010 | 0.0010 | |
Cr | 0.0010 | 0.0010 | |
Cu | 0.0003 | 0.0005 | |
Fe | 0.0010 | 0.0010 | |
K | 0.0010 | 0.0015 | |
Mn | 0.0005 | 0.0007 | |
Mg | 0.0005 | 0.0010 | |
Mo | 0.0015 | 0.0030 | |
Na | 0.0010 | 0.0015 | |
Ni | 0.0005 | 0.0005 | |
P | 0.0007 | 0.0010 | |
Pb | 0.0001 | 0.0001 | |
S | 0.0008 | 0.0010 | |
Sb | 0.0005 | 0.0010 | |
Si | 0.0010 | 0.0010 | |
Sn | 0.0001 | 0.0003 | |
Ti | 0.0010 | 0.0010 | |
V | 0.0010 | 0.0010 |
3.3 細微性
產品的費氏平均細微性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表2
級別 | 粗級 | 中級 | 細級 | 超細級 |
費氏平均細微性/μm | >35 | >20~35 | 10~20 | <10 |
產品的松裝密度等其他物理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3.5 過篩
產品應進行過篩,應能全部通過孔徑為250μm的篩網。
3.6 外觀品質
產品應呈白色結晶,顏色應均勻一致。產品應無目視可見的夾雜物和結塊。
4 試驗方法
4.1產品的化學成分分析按GB/T 4324的規定進行。
4.2產品的費氏平均細微性按GB/T 3249的規定進行。
4.3產品的松裝密度測定按GB/T 1479或GB/T 5060的規定進行。
4.4產品的過篩按供需雙方認同的方式進行。
4.5產品的外觀品質用目視檢查。
5 檢驗規則
5.1 檢查和驗收
5.1.1 產品應由供方品質監督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品質符合本標準規定,並填寫產品品質證明書。
5.1.2 需方可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,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符合時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1個月內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在需方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。
5.2 組批
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,每批由同一牌號的混合料組成,每批重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5.3 檢驗項目
產品的檢驗專案及取樣數量見表3。
表3
檢驗項目 | 取樣數量 | 要求的章條號 | 試驗方法的章條號 |
化學成分 | 每批按GB/T 5314的規定進行 | 3.2 | 4.1 |
細微性、松裝密度 | 每批按GB/T 5314的規定進行 | 3.3、3.4 | 4.2、4.3 |
過篩 | 逐批 | 3.5 | 4.4 |
外觀品質 | 逐批 | 3.6 | 4.5 |
5.4 取樣和制樣
取樣和制樣方法按GB/T 5314的規定進行。
5.5 檢驗結果判定
5.5.1 產品的化學成分、細微性、松裝密度的檢驗結果如有一項不合格,應在該批產品中對該不合格項加倍取樣進行重複試驗,若試驗結果仍有一個不合格,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。
5.5.2 產品的過篩和外觀品質不合格,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 6 標誌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 標誌
產品外包裝上應注明:供方名稱、產品名稱和牌號、規格、批號、淨重,並附有“防潮”、“向上”等字樣或標誌。
6.2 包裝
產品外包裝用塑膠編織袋或鐵桶,內包裝用聚乙烯塑膠袋,嚴密封口。或採用供需雙方確定的方法包裝。每件重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6.3 運輸、貯存
產品運輸和儲存時,應防止潮濕,不得劇烈碰撞。
6.4 品質證明書
每批產品應提供產品品質證明書,其上注明:
a) 供方名稱、地址、郵編;
b) 產品名稱、牌號和規格;
c) 批號;
d) 淨重;
e) 本標準編;
f) 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品質監督部門印記;
g) 檢驗員號;
h) 檢驗日期。
7 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
訂貨單(或合同)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產品名稱;
b)產品牌號、規格;
C)技術要求;
d)產品淨重;
e)本標準編號;
f)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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